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勇于挑战和锐意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肇庆学院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已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筑梦计划”项目管理委员会,聘请学校学生处长和我院院长担任名誉主任,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副书记任常务副主任,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学院辅导员、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和律委会等各1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院“筑梦计划”项目管理委员会接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是“筑梦计划”奖金的管理和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制定、修改管理办法、监督评审工作、审批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筑梦计划”奖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筑梦计划”奖金来源于学校下拨奖学专项、学校下拨考研奖励金、社会捐助等。 “筑梦计划”日常运作、证书印制、颁奖仪式等费用均由学院公办经费、学生活动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奖金的类别及设置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级别 
       | 核心期刊 
       | 普通期刊 
       | 
| 公开发表 
       | 500 
       | 100 
       | 
   
第八条 学科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等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一等奖 
       | 500 
       | 300 
       | 260 
       | 200 
       | 
| 二等奖 
       | 300 
       | 200 
       | 150 
       | 100 
       | 
| 三等奖 
       | 200 
       | 150 
       | 100 
       | 80 
       |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  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取得成绩、科技发明获得专利、或在项目申报中获得校级以上立项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一等奖 
       | 500 
       | 300 
       | 260 
       | 200 
       | 
| 二等奖 
       | 300 
       | 200 
       | 150 
       | 100 
       | 
| 三等奖 
       | 200 
       | 150 
       | 100 
       | 80 
       | 
| 立项奖 
       | 100 
       | 80 
       | 60 
       | 50 
       | 
| 专利奖 
       | 160(第一申请人) 
       | 100(第二申请人) 
       | 60(第三申请人) 
       | 
       | 
   
第十条 体育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各项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校级仅指记入学校全年体育总分的各单项体育比赛)。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级别 
       | 省级 
       | 校级 
       | ||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
| 破纪录 
       | 600 
       | 500 
       | 500 
       | 300 
       | 
| 第一名 
       | 500 
       | 350 
       | 300 
       | 150 
       | 
| 第二名 
       | 400 
       | 200 
       | 200 
       | 100 
       | 
| 第三名 
       | 300 
       | 160 
       | 160 
       | 80 
       | 
   
第十一条 十佳学干奖  用于奖励在平日工作中品学兼优,有突出工作表现的院级学生干部和班级学生干部,奖励针对学生个人。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类别 
       | 院级 
       | 班级 
       | 其他 
       | 
| 金额(元) 
       | 150 
       | 150 
       | 视情况而定 
       | 
| 人数 
       | 10 
       | 8 
       | 视情况而定 
       | 
   
第十二条 巾帼之星奖  用于奖励我院在学校一年一度的“巾帼之星”选拔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个人。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等级 
       | 金额(元) 
       | 
| 一等奖 
       | 160 
       | 
| 二等奖 
       | 100 
       | 
| 三等奖 
       | 80 
       | 
| 其他 
       | 视情况而定 
       | 
第十三条 文艺之星奖  用于奖励我院具备文艺特长和特殊才能的学生,奖励对象是以选拔出的节目为单位的优秀表演个人,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等级 
       | 金额(元) 
       | 
| 一等奖 
       | 160 
       | 
| 二等奖 
       | 100 
       | 
| 三等奖 
       | 80 
       | 
   
第十四条 文明宿舍奖  用于奖励学年律委会学生宿舍文明卫生检查评比中成绩优秀的宿舍。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设置为:(单位:元) 
  
| 等级 
       | 金额(元) 
       | 
| 一等奖(3间) 
       | 160 
       | 
| 二等奖(5间) 
       | 100 
       | 
| 三等奖(8间) 
       | 60 
       | 
   
第十五条 模拟创业奖  用于奖励在模拟创业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团队或个人。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等级 
       | 金额(元) 
       | 
| 一等奖(1项) 
       | 200 
       | 
| 二等奖(2项) 
       | 100 
       | 
| 三等奖(3项) 
       | 60 
       | 
   
第十六条 书香工程奖  用于奖励我院具备文学特长并在相关文学征文比赛中获奖的优秀学生。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等级 
       | 金额(元) 
       | 
| 省级 
       | 200 
       | 
| 校(市)级 
       | 100 
       | 
| 院级 
       | 60 
       | 
| 其他 
       | 视情况而定 
       | 
   
第十七条 考研奖  用于奖励所有报考研究生并坚持考完所有课程的我院应届本科生和所有录取研究生资格的我院应届本科生。具体设置为:(单位:元) 
   
  
| 等级 
       | 金额(元) 
       | 
| 报考并坚持考完所有课程的学生 
       | 100 
       | 
| 考上211以上大学的研究生的学生 
       | 600 
       | 
| 考上其他学校的学生 
       | 500 
       | 
| 考研优秀典型(全学院1人) 
       | 1000 
       | 
   
第四章 奖金的评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八条 各类奖金评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学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日常表现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为社会、为学校、为他人服务的奉献精神。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六)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按有关规定符合减、免、缓交学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民间团体或企业举办的、以营利性为目的,不具备规范性、权威性的各类相关比赛,不能申请“筑梦计划”奖金。 
  
第二十条 凡在各类奖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对已经违规取得奖金者,除追回奖励金额外,适用《肇庆学院学生手册》规定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筑梦计划”奖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每年度评定一次。 
  
(二)凡是符合“筑梦计划”奖金评选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团队负责人执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筑梦计划”奖金申请表》。团队其他参与者不能重复申请。 
  
(三)由学院“筑梦计划”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参赛获奖情况进行核实,对所参加赛事的规范性、权威性进行认证和审核,提出评定奖项的初步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处进行复审,最后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筑梦计划”比赛类项目的奖项评定按各单项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比赛类项目如设有特等奖、优秀奖等,参考相近等级设奖表彰。 
  
第二十四条  如该年度学院筹集到的奖金总额不足以颁发上述各奖项,则学院根据筹集到的奖金总额具体情况,适度减少有关奖项名额及金额。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筑梦计划”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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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